1、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建檔,即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保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3、個人權益記錄,即應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個人。
4、咨詢服務,即應免費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5、社保待遇支付,即應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匯報社保基金情況,即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7、社會保險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8、受理舉報、投訴,對于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依法處理;對于職責范圍以外的,應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9、加強內部管理,即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